强化财会监督机制发挥监督治理效能以河南省新(2)
(二)监督方式不规范
随着近年来财政经济的迅猛发展,财会监督的工作量日益增大,传统针对某种微观主体的财会监督模式已经难以适用于日常的财会监督工作。 一是现有财会监督方式对财政支出的事前监督、 事中监督重视度不够, 导致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屡有发生,在财政资金使用的过程中也难以有效地禁止克扣浪费现象。 二是财会监督工作程序未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连贯性,具体表现主要是事前、事中检查主要由财政各分管科室负责,如:预算科、国库科、对口业务科、会计科、政府采购科、资产管理科等负责,事后监督是由财会监督部门进行阶段性、突击性的非连续性监督,在目前财政各项业务规模逐年增长,业务类型、业务范围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这种非连贯性的监督模式已经不适应财政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三)财经法纪执行不到位
行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在遵守财经法纪、做好财会工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1、“小金库”仍然存在。 行政单位有之,事业单位有之,企业也有之。 如,新乡市水利局及下属单位设3 个小金库,涉及金额30.85万元;新乡市第二中学私设小金库6 个,涉及金额158.05 万元;新乡市公交公司设2 个小金库,涉及金额572.21 万元。
2、滥发奖金、收受礼品礼金、公款报销额外医疗费仍然存在。通过对11 个一级单位调查发现,2013 年以来涉及金额213.6 万元(含所属单位),包括违规发放奖金补贴176.2 万元、报销额外医疗费22.8 万元、收受礼品礼金14.6 万元。
3、财会监督人员力量不足。 新乡市自实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以来, 各单位原财务人员因调离、退休、转岗等多种原因,已不再从事财会工作,人员流失严重。委派制取消后, 相当一部分单位的财务岗位由无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 有些甚至是聘用的连会计常识都没有的临时工; 有些单位未按《会计法》规定实行会计、出纳分设,而是由一人兼任。 以上问题造成单位的财务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如,市农业农村局系统财会监督工作由财务工作人员兼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
4、有些单位专款管理不到位。如,新乡市红十字会捐赠款未专账管理, 以捐款名义收取培训费,代领讲课费、劳务费,并以现金发放形式;也存在无公函、超标准接待等情况。
5、 部分单位取得的原始单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 如,获嘉县实验幼儿园食堂账目,2018 年1-12 月份购调料、水果、蛋糕、肉、蛋、粮食、油等食材共计.07 元,没有正规发票,白条入账。原阳县官厂乡黄河滩区居民拆建工程建设管理局2017 年8 月支给黄寺村办公租赁费 元,没有开具正规发票。 延津县榆林乡卫生院2018 年1 月至2019 年6 月原始凭证不规范共计.38元。
6、部分单位存在违规列支现象。如,新乡市第三中学2017 年超范围列支职工福利基金 元。 延津县妇幼保健院2016 年列支维修费 元,2017 年1-5 月列支维修费用2390 元, 经 河南国税网发票查询,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经营范围为百货零售业。
7、部分单位未设置会计账簿。如,2017 年1 月至2018 年6 月延津县石婆固镇卫生院职工伙食费 元列支其他应付款科目,未设置会计账簿。
8、 企业财会监督存在内控不到位问题。如, 新乡白鹭集团和下属子公司的资金往来业务中, 支付给子公司的暂借款缺乏领导签字,报销中对一些原始票据审核不严,发票未附清单,会计资料不完善,对后勤部门水电费收入成本核算不够准确等。下属子公司(白鹭精纺科技公司)也存在账务处理不规范,凭证摘要过于简单,凭证审核不及时,库存物资管理中的相互监督机制设置不合理, 财务人员主动监督意识不强, 使得财务信息质量不高等问题。
(四)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滞后
调研发现, 新乡市所属县市区普遍存在财会监督队伍老化、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有些县市区把监督部门作为安置年龄老化人员的去处,负责人年龄多在50 岁左右,年老的力不从心,年轻有能力的去不了,造成从业人员与监督工作需求严重脱节。 有些地方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将财会监督机构与财政法制、纪检监察等部门合署办公,财会监督人员身兼数职; 有些地方监督机构只有一个公务员, 其他人员都是抽调二级机构或者借调外单位人员, 还有些监督机构本身就是事业性质,无法保障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以上情况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财会监督工作者对监督工作认识不到位。 检查是监督的手段之一而不是监督的全部, 有些财会监督人员观念滞后,简单地把两者之间画等号;有些财会监督人员对财政业务事前事中的监督责任认识模糊,认为那就是相关业务科室的事,每年只要完成年初制定的检查计划和上级安排的专项检查就够了; 有些财会监督工作人员认为日常工作不分管资金分配和支出, 职能不强,在财政部门内部存在感不高,有一定的消极心理,不能积极主动地开展监督业务;有些财会监督工作人员对财会监督面临的新常态缺乏深刻认识,责任心不强,存有“老好人心理”,认为那是“找预算单位的毛病”,发现问题不能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处分决定。
文章来源:《财会月刊》 网址: http://www.chykzz.cn/qikandaodu/2021/0223/3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