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高校执行角度完善政府会计准则的思考(2)
五、关于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暂收暂付业务的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科目与报表》规定,对于暂付款业务,可暂不做预算会计处理,待结算或报销时,按照结算或报销的金额,借记相应预算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在《附录: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下“1001库存现金”业务的“差旅费——职工出差借出现金”时明确规定借出时,不进行预算会计处理,待报销(结算)时再进行预算会计处理,但对预付款业务,要在支付预付款项时即进行预算会计处理;同样也规定,发生暂收业务时,暂不进行预算会计处理,待结算或结清时,再做预算会计处理,但发生预收业务时,应立即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高校在实际执行时,存在预付款项和暂付款项的划分标准不统一问题,如暂付给教职工的出国进修、学习培训费用,到底是属于预付款项还是暂付款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同时高校对各类暂付给职工个人(包括职工出差)款项的内部管理规定,均明确暂付给职工个人的款项基本将形成单位的费用(几乎不存在报账时还要将款项再交回单位),符合预付款项的性质。另外,笔者认为从现金流的角度,对上述暂付款项直接在付出时即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预付款项”等进行预算会计处理,能更准确、及时反映单位预算结余。同理,对暂收款项,也应在暂收业务发生时,即按照“预收款项”等进行预算会计处理。另外,根据《1号解释》的规定,对于年底尚未报销的包括出差在内的各类借出款,在年末结账前,也要借记相关预算支出科目。既然在年末结账前要确认相应预算支出,建议在暂收暂付款项发生时就直接确认相应预算支出。
综上,笔者建议修改《政府会计科目与报表》下关于暂收暂付款项业务在发生时暂不进行预算会计业务处理的规定。修改后,对所有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付(包括暂收暂付)业务全部在收付发生时即进行相应预算会计处理,以减轻基层单位区分暂收暂付和预收预付,进而分别实行不同处理的工作量,也有利于加强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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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财会月刊》 网址: http://www.chykzz.cn/qikandaodu/2021/0330/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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